音乐:推广价值大于还是小于版权价值?
by fangjun 2007年5月28日 3:29从产品的结构来看,Koook是希望通过音乐分享来帮助用 户发现新的音乐。这种音乐发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音乐的长尾价值,也就是说的确存在着对音乐作品宣传推广的价值。
汤永钢/文
据报道:25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公司(EMI)起诉酷客音乐网(www.koook.com)侵权一案。步升认为网站的行为威胁了唱片发行,而酷客则认为网站是对音乐作品的宣传和促销。
酷客音乐网—从Archive的记录显示,该域名从2004年左右开始从事P2P数字音乐分享服务,约 在2006年左右开始形成现有网站的雏形。现有的框架是以音乐交流和分享的SNS社区为核心,包括了音乐博客、空间、歌单(Playlist)等内容分 享,而客户端产品(KK听歌助手)则是辅助其Web服务并融合了音乐内容和设备管理等管理功能。从产品的结构来看,Koook是希望通过音乐分享来帮助用 户发现新的音乐。这种音乐发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音乐的长尾价值,也就是说的确存在着对音乐作品宣传推广的价值。
EMI在全球四大唱片中一直是在数字领域中最为”活跃”的,在国内也不例外。百度音乐搜索第一次版权官司败诉也是输在他们手里,后来又演变成”双百”合作。
酷客音乐网提供的数字音乐服务局限于在线播放,属于唱片公司的Online邻接版权,相对于Download版权和铃声版权要次要的多。也正因 为这样,这种类型的版权往往被唱片公司和网站忽视。另外酷客的产品结构中有着一些Last.fm的影子,它或许是想借鉴Last.fm的形式以帮助唱片公 司实现音乐推广来换取唱片公司的支持。
Last.fm采用协同过滤的推荐引擎并减弱用户对特定单曲的控制力,使得音乐长尾价值充分得到体现;在流媒体安全传输中Last.fm采用特 有的协议,防止流媒体内容被非法截获和传播;对唱片公司更为重要的是Last.fm所处的市场环境和音乐用户的高粘性,使得它在对Amazon和 iTunes的音乐销售推广中,实现了非常高的点击转化率,间接为唱片公司创造了大量的收益。酷客的设计现有并没像Last.fm那样严密,而在国内的市 场环境下,大多数消费者并不选择正版数字音乐和CD的消费,它对音乐作品的推广价值也就难以体现在唱片公司的实际收入上。可能从唱片公司来看,它反而是帮 了一些盗版音乐服务的忙。
在这样的情形下,唱片公司直接获得版权的授权收益远比难以套现的推广价值来得实际些。
白痴写的吧??
你说你先看孩子是不是你的重要,还是看他上不上的了大学重要?
@2008/3/1 23:01